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