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