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格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