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风貌特征,保护文物古迹,继承传统文化;

(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保护和利用人文资源;

(三)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区、手工业区、民居以及其他古迹区整体规划保护;

(四)保护重要革命遗址,弘扬革命传统;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文、生态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