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风貌特征,保护文物古迹,继承传统文化;(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保护和利用人文资源;(三)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区、手工业区、民居以及其他古迹区整体规划保护;(四)保护重要革命遗址,弘扬革命传统;(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文、生态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