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拒不退回超过标准的宅基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在超过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