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标定的工作阶段和批准的勘查区块的范围进行与工作阶段相适应的勘查作业。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作业开始之日起七日内用书面形式报告省地矿主管部门和勘查区块所在地县级地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