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价格听证采取听证会形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就制定、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价格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由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消费者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中应当有低收入群体的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其依据、听证代表名单以及听证结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