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用户、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