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吊销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属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七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八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