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