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一)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二)依法丧失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资格;(三)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因疾病、出国留学、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五)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六)依受援人申请,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七)其他有必要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