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时,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