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