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或者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