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权利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额按当事人之间有关协议的约定计算。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侵权行为尚未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损失赔偿额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

1.技术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二)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损失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