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