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其他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二)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猎杀野生动物、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等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三)同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及其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