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下列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一)依法征用的;(二)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尚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国有的。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煤塌陷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