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下列采煤塌陷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依法征用的;

(二)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尚未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国有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煤塌陷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