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采煤塌陷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县、贾汪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采煤塌陷地复垦竣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复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复垦标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