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扶持贫困地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物质帮助、经费等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