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