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条已修改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价格、交付使用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