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