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