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能越级承担任务。

(一)一级资质:开发建设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可以开发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可以开发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可以在本盟市内开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