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