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盐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不得销售。 第六条 加工、销售的食盐,其质量、计量以及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