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