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社会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社会救济应当保障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