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