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