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