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