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规定所称华侨房屋是指以下房屋:

(一)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三)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