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二)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三)审查风景名胜区设立;(四)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