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风景名胜区内有关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