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三)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模和开发程度、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科学评价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五)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