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州内分别设立以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也可以设立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分班授课的中、小学校。经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朝鲜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改善中、小学校办学设施,加速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教育信息化程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