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