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自治机关应当保持州内行政区划的稳定。必须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调整或者变更方案,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自治机关应当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员额,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