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下发文件、布告,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干部、科技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各民族职工都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朝、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有朝鲜族、汉族等多民族成份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和加强翻译机构或设专职、兼职翻译人员,做好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