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在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中,朝鲜族成员可以超过半数。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