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对已承包和划给农户的责任山、自留山,已开发的应按各地原有的规定继续执行。尚未开发的,由所有者责成原使用者限期开发,不愿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