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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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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已承包和划给农户的责任山、自留山,已开发的应按各地原有的规定继续执行。尚未开发的,由所有者责成原使用者限期开发,不愿开发的,由所有者收回。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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