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对出让、承包、租赁开发的荒山,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利用;改变荒山用途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并依法更改合同内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和使用的,所有者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荒山使用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