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对出让、承包、租赁开发的荒山,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利用;改变荒山用途的,必须经所有者同意,并依法更改合同内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和使用的,所有者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荒山使用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