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渡运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