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作贡献。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侵犯公民权利、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