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自治县内开展业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