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苗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并适当放宽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任用条件。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