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