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自建排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报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有关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